遂宁市教育和体育局权责清单(2024年度)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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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 方式 |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 监督 方式 | |||||
及免责情形 |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 | 校外培训监管科、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设立、变更、终止民办学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将考察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决定,同意的按时颁发证书,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 | |||
2 | 行政许可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 | 校外培训监管科、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设立、变更、终止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将考察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决定,同意的按时颁发证书,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 | |||
3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 人事与师培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同意的颁发证书,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申请人,从事教师教育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 |||
4 | 行政许可 |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社会体育与体育产业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批准举办的批复(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5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 社会体育与体育产业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对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核意见,结合申报材料与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局机关根据审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6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五条 | 社会体育与产业科 | 1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先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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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 监督 方式 | ||||||||||||
及免责情形 | |||||||||||||||||||
7 | 行政许可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社会体育与产业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校外培训监管、科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9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学校和教育机构涉嫌违法颁发学位、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 人事与师培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11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 人事与师培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 人事与师培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校外培训监管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14 | 行政处罚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校外培训监管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5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校外培训监管科、计划基建财务科、安全管理科、人事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6 | 行政处罚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校外培训监管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7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培训监管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 基础教育科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19 | 行政处罚 |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青少年竞技科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 社会体育与产业科 | .立案责任:发现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23 | 行政处罚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社会体育与产业科 | 1.立案责任:发现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社会体育与产业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实施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25 | 行政 处罚 | 对登山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社会体育与体育产业 科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违法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体育机关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体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26 | 行政 确认 |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校外培训监管科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确实需实地查看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布同意确认变更的文件,通知其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完成变更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27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社会体育与体育产业 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培训合格证书、资质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活动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28 | 行政确认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条 |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青少年竞技科 | 1.受理责任: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等级运动员称号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审核运动员参赛成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比赛名称、比赛成绩、运动项目、代表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公示无异议后,决定授予等级称号。按程序对二级运动员核定发放编号,并将运动员信息录入“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系统”。 4.送达责任:运动员通过“体教联盟”app自行申领等级运动员证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29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条 | 教育督导室 | 1.检查责任:指派督学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导。 2.处置责任:督导结束后,督导机构应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3.信息公开责任: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四川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30 | 行政检查 | 对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一条 | 社会体育与产业科 | 1.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辩申辩 4.决定环节: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31 | 行政检查 |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射击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青少年竞技科 | 1.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辩申辩 4.决定环节: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射击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射击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32 | 行政 奖励 | 教学成果奖励 |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三条 《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 教科所、基础教育科、人事科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教学成果推荐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成果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成果进行审核,并报请市教体局党委会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制发推荐文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33 | 行政 奖励 |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人事与师培科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推荐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并报请市教体局党委会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制发推荐文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34 | 行政 奖励 | 四川省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四川省体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 社会体育与体育产业科、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青少年竞技科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推荐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并报请市教体局党委会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制发推荐文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体育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35 | 其他行政权力 |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 校外培训监管科、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2.审查责任:根据规定程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换发办学许可证。 3.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36 | 其它行政权力 | 对违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处理。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社会体育与产业科 | 1.调查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违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行为,教体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2.处置责任:教体部门责令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移送责任:教体部门违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行为且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教体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检查违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情况。加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运违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37 | 其他行政 权力 | 对体育组织违规行为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条 | 社会体育与产业科 | 1.调查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体育组织违规行为,教体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2.处置责任:教体部门责令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移送责任:教体部门对体育组织违规行为且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教体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检查体育组织违规行为整改落实情况。加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体育组织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射击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射击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38 | 其他行政 权力 | 对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青少年竞技科 | 1.调查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行为,教体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2.处置责任:教体部门责令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移送责任:教体部门对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违规行为且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教体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检查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情况。加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射击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射击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